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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蔡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