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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益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益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16,763元正未給付,其中14,714元為消費款;849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14元
張益誠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