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東於民國111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24,421元正未給付,其中23,787元為本金;6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8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