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3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陳英任
張秋茸
一、債務人陳英任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二筆債務人陳英任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英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秋茸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