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債  務  人  張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玖仟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