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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華於民國112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267,919元正未給付,其中263,304元為本金;4,31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美華於民國112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119,831元正未給付,其中116,599元為本金;2,93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美華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118,729元正未給付,其中116,661元為本金;2,0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美華於民國112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326,152元正未給付,其中319,123元為本金;6,32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陳美華於民國112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489,957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1,264,165元正未給付,其中1,241,582元為本金;21,98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7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3304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116599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116661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4
319123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5
0000000元
陳美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