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沛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沛翎於民國113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累計1,446,565元正未給付,其中1,410,374元為本金;35,79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沛翎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累計811,271元正未給付,其中792,084元為本金;18,4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73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