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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弘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弘全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4,79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