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孫立芝(原名:孫慧君、孫立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