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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泰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4,8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