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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采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6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0,2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0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604元
張采琳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180227元
張采琳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604元
張采琳
暨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0227元
張采琳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