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阮欣宜
王麗君
一、債務人阮欣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阮欣宜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阮欣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麗君給付之。
債務人阮欣宜、王麗君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