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瑋晴
曾德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瑋晴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德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21,49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曾瑋晴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6,51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曾德軒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15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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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