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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采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采瑩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