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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黃秀英即蔡嘉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嘉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玖元,及其中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當期三百元、第二期當期四百元、第三期以上每期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