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0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張韶宸(原名:張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