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11號
債 權 人 吳駿杰
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債 務 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萬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