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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馬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馬嘉豪於民國113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累計70,316元正未給付,其中67,213元為本金;2,61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馬嘉豪於民國113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累計70,076元正未給付,其中68,049元為本金;2,0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馬嘉豪於民國113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累計71,777元正未給付,其中69,045元為本金;2,6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馬嘉豪於民國113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累計100,113元正未給付,其中97,941元為本金;2,1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13元
馬嘉豪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8049元
馬嘉豪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045元
馬嘉豪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7941元
馬嘉豪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