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心妤
羅秉華(原名:羅浤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心妤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智光商工期間,邀債務人羅秉華即羅浤丞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44,668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羅心妤113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7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羅秉華即羅浤丞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0,30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2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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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