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蘇桓功
債 務 人 張月英即蘇守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恩立即蘇守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依萍即蘇守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月英、蘇恩立、蘇依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守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桓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桓功於民國100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被繼承人蘇守義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72,64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蘇桓功113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9日起算利息;被繼承人蘇守義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查,被繼承人蘇守義妤106年1月2日身歿,除債務人蘇桓功外,另有應負限定繼承責任之繼承人即債務人張月英、蘇依萍、蘇恩立等,債務人蘇桓功尚欠60,55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2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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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