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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盈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盈先於112年04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5386元
陳盈先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35180元
陳盈先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3
26182元
陳盈先
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5180元
陳盈先
自民國113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26182元
陳盈先
自民國113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