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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50號
債  權  人  億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鳳璟即璟凱商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唐鳳璟即璟凱商店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供之璟凱商店商業登記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債務人唐鳳璟,而璟凱商店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歇業。又獨資商號無法律上人格,依法非權利義務主體,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故本件應由商號之負責人唐鳳璟個人負擔。經查,本件債務人唐鳳璟之戶籍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