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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蘇奕榛(原名:蘇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