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郭書菡
債 務 人 鐘慧玲
王其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2,7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0,7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三、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四、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7,2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五、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六、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1,8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七、債務人鐘慧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0,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鐘慧玲邀同王其清為保證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65,946元整,借期至民國120年12月15日屆滿,其中645,946元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5%,按月計付;1,040,000元整、420,000元整、750,000元整、110,000元整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按月計付,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二) 緣債務人鐘慧玲邀同王其清為保證人於民國107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27年07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03%,按月計付,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9月15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542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鐘慧玲一次清償本金2,673,516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經向主債務人鐘慧玲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王其清應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及確認表影本各二份。二、繳款明細七份。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542號存證信函影本。釋明文件:證據: 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及確認表影本各二份。 二、繳款明細七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542號存證信函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07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