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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馮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進華分別於:
    1、債務人馮進華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6,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3,4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2、債務人馮進華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0,35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3、 債務人馮進華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76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6,578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4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460元
馮進華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新臺幣90355元
馮進華
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3%
003
新臺幣32763元
馮進華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460元
馮進華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無
002
新臺幣90355元
馮進華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無
003
新臺幣32763元
馮進華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