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胡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六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胡瑋婷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3,641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六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