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憓潔即楊文盛之繼承人
楊恩昕即楊文盛之繼承人
楊禕祺即楊文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楊文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捌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