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0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黃一泛
債 務 人 合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雯
債 務 人 劉靜雯
債 務 人 陳肇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零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一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