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柏澍即黃子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壹拾捌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緩繳息參仟零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