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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5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黃婕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黃婕溦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81,420元消費款、新臺幣888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82,30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1420元
黃婕溦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