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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4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馮興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止,按百分之一點九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百分之三點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