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士玄即李佩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佩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陸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