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杜睿宏(原名:杜明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伍萬陸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