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6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郭偉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於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於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於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