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淑芬前於民國105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803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合併函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