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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7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廖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本金肆仟參佰伍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以本金捌仟柒佰參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止,以本金壹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止,以本金貳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