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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主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1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16,38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68,435元正未給付,其中359,305元為本金;9,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2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81,489元正未給付,其中79,066元為本金;2,4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59,777元正未給付,其中252,182元為本金;7,5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許主恩於民國111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61,922元正未給付,其中60,112元為本金;1,8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9305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9066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52182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60112元
許主恩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