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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債  務  人  陳俐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俐臻於民國11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79,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82,015元正未給付,其中267,505元為本金;13,517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俐臻於民國11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0,382元正未給付,其中38,350元為本金;1,9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俐臻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194,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83,521元為本金;9,47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505元

陳俐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350元

陳俐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3521元

陳俐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