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陳威豪
債 務 人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俊雄
人 3樓
債 務 人 張瓊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