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5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富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