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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暨自民國90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智源於民國89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