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7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擎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書銘  
債  務  人  范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