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6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朱文君
王宗業
一、債務人朱文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朱文君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朱文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宗業給付之。債務人朱文君、王宗業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