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三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三朋於民國9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02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25,065元正未給付,其中14,051元為本金;99,809元為利息;11,2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4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