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12號
債 權 人 柚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輔
債 務 人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債 務 人 呈霏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寧
一、㈠債務人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呈霏空間規劃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