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李松丹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松丹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