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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吳卉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如契約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