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31號
債 權 人 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錫
非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謝家岷律師
債 務 人 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