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丹杏
人
債 務 人 鄭一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柒陸角肆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