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譁芳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2,168元,及自民國113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